原告:上海奎达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默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利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敬伟。
原告上海奎达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利成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奎达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奎达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08元、财产保全费666元,由原告上海奎达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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