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奔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张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单圣祥。
被申请人:李粟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上海瑞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裕新。
被申请人:陈裕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申请人:徐晓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奔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张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李粟亲、上海瑞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裕新、徐晓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太仓张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李粟亲、上海瑞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裕新、徐晓雨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张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李粟亲、上海瑞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裕新、徐晓雨银行存款XXXXXXX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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