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奔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家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春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于芳。
原告上海奔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奔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奔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计3,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唐 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