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奔威铝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元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婵娟,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礼久,执行董事。
被告:吴礼久,男,1971年6月9日,汉族,身份证记载地址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枣岗村吴庄村民组
原告上海奔威铝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礼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奔威铝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奔威铝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奔威铝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俞亚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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