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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奕昆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建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奕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建青,女,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奕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奕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奕昆商贸有限公司以本案尚存未尽事宜及相关材料有待调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奕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奕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  静

书记员:马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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