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奕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珏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艳,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翔,女,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奕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翔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以原告需要整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奕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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