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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奕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刘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普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协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奕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江区。
  被申请人:刘志龙,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上海普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奕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刘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01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奕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刘志龙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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