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奥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珊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芸,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新悦,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帝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戴诗旻,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果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雅敏,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奥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帝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果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奥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帝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果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428,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帝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果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428,000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奥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晋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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