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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奥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玛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戴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奥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玛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周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上海奥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玛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戴某某、周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吴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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