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奥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玛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周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上海奥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玛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戴某某、周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吴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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