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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奥隆园艺有限公司与上海潜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学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奥隆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牛传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助碧,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道钢,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潜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到,负责人。
  被告:张学到,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上海奥隆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潜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学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5日立案。原告上海奥隆园艺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隆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诉讼费995元,由原告上海奥隆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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