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奥隆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牛传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助碧,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道钢,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潜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到,负责人。
被告:张学到,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上海奥隆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潜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学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5日立案。原告上海奥隆园艺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隆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诉讼费995元,由原告上海奥隆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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