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小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恒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华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莹,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金,经理。
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原审被告上海华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18269、18272-18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诉称,该些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上海已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故应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遂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些案件属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选择,基于两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松江区,系在其辖区内,从而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合法有据。上诉人主张该些案件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该些案件并不属于上述管辖范围,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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