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执行案外人):上海好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晨,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韡俊,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王卫政,职务行长。
被告(被执行人):徐峰,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被执行人):徐雅芳,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好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徐峰、徐雅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好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好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芳芳
书记员:沈 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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