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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十分公司与杨炽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十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刘春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炽国,男,195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十分公司与被告杨炽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十分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十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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