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学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麟坤,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丽琦,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丽,女,196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岳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0元,由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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