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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岳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学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麟坤,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丽琦,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丽,女,196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岳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0元,由原告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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