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叶显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年新,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薇,女。
被告: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破产管理人: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年新、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已向被告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之破产管理人申报本案债权为由,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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