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尚立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亚,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好顺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应明,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好顺笔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48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好顺笔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好顺笔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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