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好骑运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义,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彬,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绿叶菜种植专业合作联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德。
被告:上海崇明现代农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盛云飞。
原告上海好骑运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崇明绿叶菜种植专业合作联社、上海崇明现代农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6月13日,原告上海好骑运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崇明绿叶菜种植专业合作联社、上海崇明现代农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好骑运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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