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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如迪流体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边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边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如迪流体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边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圣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边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圣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祺,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丛启,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如迪流体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边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边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10146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边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边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其等值的财产。上海如迪流体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如迪流体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边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边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敬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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