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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如迪流体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边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边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如迪流体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边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圣双,执行董事。
  被告:边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圣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祺,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丛启,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珍,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如迪流体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迪公司)与被告上海边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边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如迪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百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百度公司的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如迪流体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  敬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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