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妆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
被告:碧修堂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干文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妆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廖志坚,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峰、顾晓燕,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永超,男,汉族,1988年1月31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权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妆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碧修堂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妆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诸永超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诸永超应于2019年11月13日前向原告上海妆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缴付出资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同);
二、被告碧修堂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妆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1月13日前共同向原告上海妆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缴付出资49万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诸永超负担200元,被告碧修堂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妆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00元,此款应于2019年8月13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上海妆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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