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于安,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晓英。
被告:胡晓英。
原告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胡晓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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