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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妙亨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妙亨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富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朝阳。
  申请人上海妙亨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镁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妙亨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妙亨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妙亨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为明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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