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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妙亨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妙亨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富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妙亨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镁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019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01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冻结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82,000元、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且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82,000元、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峙涛

书记员:刘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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