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姚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薛斌,总经理。
原告上海姚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姚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姚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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