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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之群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威之群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魏恩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全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Ⅰ,Ⅲ区7051、7052。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威之群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泰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博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以保证后续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泰博公司人民币XXXXXXX元的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原告提供了信用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泰博公司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威之群机电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深圳市泰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XXXXXXX元的银行存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英伟

书记员:沈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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