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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韵琛广告有限公司、杨凤凤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靓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韵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杨凤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凤凤,女,汉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告:李明,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仕公司)与被告上海韵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琛公司)、杨凤凤、李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靓娴、韵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到庭参加诉讼。威仕公司当庭撤回对杨凤凤、李明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韵琛公司支付服务款570,600元;2、判令韵琛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70,600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一,自2017年8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事实理由:
  双方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临时性项目保安服务合同》。由韵琛公司委托威仕公司为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6日的“百大D音乐盛典”临时性项目提供保安服务。合同签订后,威仕公司如期履行完服务义务,韵琛公司应付威仕公司服务款共计970,600元。根据约定,韵琛公司应于项目结束后15日内付清本次项目全部款项,然截止起诉日,韵琛公司只向威仕公司支付40万元。
  韵琛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总价应是805,600元,我方已经支付40万,剩余尾款是40多万,而非威仕公司主张的金额。诉请2的违约金过高。
  对此威仕公司补充:双方约定铁马数量按实际使用数量计算。活动后,我方将铁马报价单发送给韵琛公司,共计178,504元,我方收取优惠价165,000元。诉请金额计算为:805,600元+165,000元-400,000元=570,6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10日,韵琛公司(甲方)与威仕公司(乙方)签订《临时性项目保安服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6日期间的百大DJ音乐盛典临时性项目提供保安服务。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生态园上海国际音乐村。具体内容见附件。服务费总价805,600元。项目开始前7日向乙方支付总服务费用的50%作为预付款,结束15日内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全额服务费发票后付清本次项目全部款项,现金或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的,须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金额部分每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报价单内容:制服保安,数量400人,总额640,000元;普通铁马、防爆铁马,按实际使用数量计算;X光行李安检机,3台,总额60,000元;金属安检门,10台,40,000元;搜爆犬,4条,总额20,000元,合计760,000元,6%税为45,600元,共计805,600元。
  2017年7月31日,威仕公司向韵琛公司开具金额为805,600元增值税发票(发票代码XXXXXXXXXX,发票号码XXXXXXXX)。2017年8月3日,韵琛公司支付40万元。
  活动结束后,威仕公司向韵琛公司出具《报价单》。内容:项目:2017百大DJ;日期2017年8月5日-8月6日;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生态园上海国际音乐村;项目:摄像头2只,总额8,000元;普通铁马,250只,总额20,000元;防爆铁马700只,总额126,000元;外围交通隔离铁马,90只,总额14,400元;一米栏,50只,0元;合计168,400元,6%税10,104元,共计178,504元。优惠价165,000元。韵琛公司在该报价单上盖章确认。
  另查明,发票代码XXXXXXXXXX,发票号码XXXXXXXX增值税发票已认证抵扣。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威仕公司提供的:《临时性项目保安服务合同》、报价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认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威仕公司与韵琛公司签订的《临时性项目保安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威仕公司按约提供了保安服务,韵琛公司应当支付服务费,逾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威仕公司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韵琛公司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韵琛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570,600元;
  二、上海韵琛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70,6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一标准,从2017年8月23日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9,506元、保全费4,291元,由上海韵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红梅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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