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威啸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恒聚氨酯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威啸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恒聚氨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静芳,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威啸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恒聚氨酯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威啸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啸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35元,由原告上海威啸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