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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均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威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泽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永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威均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庭外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威均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刘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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