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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然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南旅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威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田晓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祥,男。
  被告:上海上南旅馆,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投资人:俞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侃,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威然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然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南旅馆(以下简称上南旅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田晓瑾、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然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要求赔偿威然公司广告牌制作费20万元、广告未发布损失120万元;
  2、诉讼费由上南旅馆承担。
  事实理由:
  2012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广告位租赁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上南旅馆将其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XXX弄XXX号甲上南旅馆楼顶原有的广告牌位以年租金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租赁给威然公司制作广告牌并发布广告。租用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五年,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签约后,威然公司投入20万元改建制作了广告牌实施广告发布,并按约支付租金。2017年8月1日,上南公司未征得威然公司同意,拆除了该广告牌。经与其交涉,上南旅馆称同年5月,徐汇区市容管理局、城管局、康健街道办事处等政府职能部门以上南旅馆违章搭建为由责令拆除该广告牌。由于上南旅馆的违法行为,致已经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无法履行。威然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失。对于威然公司的损失赔偿,上南旅馆借故推诿,经多次交涉无果,遂起诉。
  损失的组成:
  1、2014年,威然公司对原来的广告位进行了加固,加了灯光,产生了20万元的费用。
  2、2107年7月25日,威然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武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广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预定的发布费240万元,广告发布时间是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由于上南旅馆在2017年8月1日擅自拆除广告牌,导致我司收益没有了,要求其承担一半损失120万元。
  上南旅馆辩称:不同意诉请。
  一、2012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上南旅馆将楼顶位置有偿租赁给威然公司使用。租期是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45万元。但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1日,总计三年半的时间里,威然公司租金仅支付88.7万元。期间欠租金达68万余元。上南旅馆一直催讨,威然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从2016年7月至今,威然公司停止支付租金等一切费用。威然公司存在根本违约。2016年底双方就所签协议后续事宜进行沟通,双方默然已经解除了该协议书。
  二、2017年5、6月份,市政府开展关于违法户外广告专向整治。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徐汇区城管执法局、康健街道等部门向上南旅馆询问户外广告牌事宜,要求拆除。我司告知相关部门该广告牌由威然公司租赁,并同时电话告知了威然公司。威然公司称其在2017年7月与案外人签订合同造成损失,首先不清楚该合同是否真实;其次,威然公司清楚自己广告位置报批不出来,还继续去签240万元的合同,不合理;且威然公司在明知广告牌即将要拆除的情况下,还与案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存在恶意。
  三、2017年8月1日,政府联合有关执法机构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该广告牌进行了拆除和清理。合同规定由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支付所有款项。我方不知道也不了解有关部门如何与威然公司沟通的。我方只是当天提供必要的方便,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和支付任何费用。
  四、关于威然公司称其在2014年3月16日出资对广告牌进行改建的事实,我方不予认可。要到达上南旅馆的楼顶即广告牌现场,只有一个楼梯通道。我司设置了安全门锁,由我司工作人员掌控。任何人员进出楼顶均须得到我方许可。但是期间威然公司从未向我方提出过要求,且改建工作也不可能在1-2天内完成。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31日,上南旅馆(甲方)与威然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就乙方租用其浦北路XXX弄XXX号甲(上南旅馆)楼顶制作广告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其浦北路XXX弄XXX号甲上南旅馆楼顶以有偿方式提供给乙方制作广告牌并发布广告,租用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45万元。合同期满后,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二)租金支付方式:每年分三次结算,即1月份、5月份、9月份(都为付款月的第一个星期内)。乙方每次付款金额为15万元。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收据。
  (三)经双方协商为了广告牌持久的安全使用,由甲方负责维护保养安全并承担其费用;乙方负责广告牌照明电费。电费付费方式为一年2次,6月和12月。
  (四)如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法令等原因及不可抗拒之因素,导致广告牌的拆除以及政府征用公益性广告,则由正式执行之日起按照使用日结算。
  2017年8月1日,上南旅馆(甲方)与上海实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牌帮拆施工合同》。就拆除柳州路XXX号上南宾馆屋顶钢结构广告牌拆除达成协议。拆除时间暂定于2017年8月1日。拆除原因:为配合市府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规定要求,经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徐汇区城管执法局、康健街道等部门协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广告帮拆工程。乙方自行承担本项目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
  2017年8月1日,系争广告牌被上海实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2年12月31日《协议书》、《广告牌帮拆施工合同》等证据证明。
  威然公司为证明其损失提供如下证据:
  1、2014年3月16日威然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凯特标识有限公司《广告牌改制制作合同》及报价单,证明威然公司改建广告牌,报价清单列明费用共计120万元;
  2、2017年7月25日威然公司与案外人武广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内容:威然公司为武广公司发布广告,发布时间为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发布费240万元/年。威然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发布广告,每逾期1天安逾期未完成部分的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若超过30天,武广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威然公司应当向武广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以及退还发布期限内的广告费用。
  对于上述证据,上南旅馆质证:对三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威然公司与上南旅馆签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2017年8月1日,由于市容整治,系争广告牌被拆除。故双方的租赁协议应于2017年8月1日解除。对于上南旅馆辩称威然公司拖欠租金,双方协议在2016年年底已解除,因上南旅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威然公司提出要求赔偿广告牌制作费20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上述损失,威然公司仅提供2014年3月16日《广告牌改制制作合同》及报价单,未提供任何付款凭证、发票以及对方公司入账凭证等证据。经本院释明后,威然公司仍未提供,故本院认为,威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关于威然公司要求赔偿广告未发布损失12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威然公司提供的《广告发布合同》,如“威然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发布广告,每逾期1天安逾期未完成部分的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若超过30天,武广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威然公司应当向武广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以及退还发布期限内的广告费用”。但审理中,威然公司并未就上述损失提供任何证据。威然公司以广告发布费作为其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威然广告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上海威然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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