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占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敏,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融碧玉蓝天大厦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
负责人:倪召兴。
被告: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倪召兴。
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融碧玉蓝天大厦分公司、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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