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占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则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基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则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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