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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娥淇埠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迈向食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付良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娥淇埠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美,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迈向食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良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良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娥淇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迈向食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付良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佳琳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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