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婉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霞,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汐潮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婉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汐潮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婉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25元,减半收取2,312.50元,由原告上海婉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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