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婧诺面料复合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沈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洋,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双韻,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楠,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婧诺面料复合制品厂与被告陈双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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