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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婧诺面料复合制品厂与陈双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婧诺面料复合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沈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洋,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双韻,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楠,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婧诺面料复合制品厂与被告陈双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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