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婺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月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勒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勇。
被告:周志勇,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上海婺佳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勒阳木业有限公司、周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建伟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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