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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婺龙建材商行与上海臣宏木门厂、余昌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婺龙建材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董翠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臣宏木门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余昌富。
  被告:余昌富,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上海婺龙建材商行与被告上海臣宏木门厂、余昌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婺龙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382元,公告费690元,均由原告上海婺龙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张山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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