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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婺龙建材商行与王义大、孙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婺龙建材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董翠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义大,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孙东平,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婺龙建材商行与被告王义大、孙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义大、孙东平无法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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