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婺龙建材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董翠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义大,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孙东平,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婺龙建材商行与被告王义大、孙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义大、孙东平无法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