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二桥村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
被申请人: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门秀宝。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毛立臣。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官庆。
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51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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