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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二桥村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
  被申请人: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门秀宝。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毛立臣。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官庆。
  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51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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