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存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乐凤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存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存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存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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