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祥,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溢,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吴道君。
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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