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孟某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祁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勇,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持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高君。
原告上海孟某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持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孟某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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