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孟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汞勤,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宁,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孟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2元,减半收取58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石 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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