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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孟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孟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汞勤,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宁,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孟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2元,减半收取58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石  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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