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孟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孟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繁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俊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永林,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俊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孟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汇繁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繁顿公司)向其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359,502.5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汇繁顿公司向其支付加价款(计算方式:以52.511吨为基数,按照每月每吨加价20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朱永林对被告汇繁顿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汇繁顿公司、朱永林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8月4日期间,被告汇繁顿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孟宏公司购买钢材,但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孟宏公司钢材货款,构成违约;2019年7月31日,两被告汇繁顿公司、朱永林向原告孟宏公司出具《担保函》,确认欠付原告孟宏公司的货款金额、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承诺于约定期限之前付清全部欠款;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汇繁顿公司仍未向原告孟宏公司支付货款,被告朱永林也未能承担保证责任;经原告孟宏公司多次催讨,两被告汇繁顿公司、朱永林均拒绝支付,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上海汇繁顿工贸有限公司和朱永林确认欠付原告上海孟宏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5,000元,分四期向原告上海孟宏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5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50,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之前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75,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第四笔款项人民币100,000元;
二、两被告上海汇繁顿工贸有限公司、朱永林对于上述四笔应支付款项若有任何一笔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上海孟宏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一并提前申请执行,并另行加收人民币100,000元作为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46元以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15元,合计人民币5,661元,由两被告上海汇繁顿工贸有限公司、朱永林负担,该款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孟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四、原告上海孟宏实业有限公司与两被告上海汇繁顿工贸有限公司、朱永林无任何其他争议。
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三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 弘
书记员:王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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