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孟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尚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薇,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梁,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孟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孟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50元,保全费2,920元,均由原告上海孟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章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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