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季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越,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迈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原告上海季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迈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季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季鑫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季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65.17元,合计诉讼费590.17元,由原告上海季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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