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孤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淀山湖金龟岛渔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孤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淀山湖金龟岛渔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彩芳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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