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学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翔,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龙,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德冬,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弘脉天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徐来锴,董事。
原告上海学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弘脉天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学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学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94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484元,合计人民币10,478元,由原告上海学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倪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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