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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学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漕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学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漕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晓莉,负责人。
  原告上海学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漕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主动付清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学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958元,由原告上海学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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