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宁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季晓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香琴,女,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何英,女,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泮立萍,女,196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上海宁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香琴、被告何英、被告泮立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宁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宁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冬娟
书记员:朱迪 吕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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