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宁沭沪餐具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实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宁沭沪餐具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力实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阮明德
书记员:刘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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